毒驾要入罪,当然先要造舆论。
这类研究生教材大多以专题讲授的形式编写,注重启迪而非灌输,内容多为学者对行政法前沿问题的评介,兼具教科书与学术著作的性质。此外,在比较行政法研究领域,也有不少专题著作出版和论文发表。
在新出版的教科书中,研究生教材占了一定比例,表明教科书编撰呈现出多元化、理论化的特点。进入 马怀德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行政法学研究 。该丛书共计8本,涉及行政法领域的主要有《法治政府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法治社会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程序法治的制度逻辑与理性建构》《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法治政府的制度建构以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作了细致、深入的探讨。总体而言,相关研究成果涉及领域广泛,其中亦不乏理论创新之作,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不断深化的繁荣景象。2014年度累计出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约15本,其中既包括一些统编教材的再版,也包括配套的法律法规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重申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目标,并对法治建设作出新的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如何以法治引领改革,继而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2014年行政法学研究的新热点。预防犯罪,包括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应该充分发掘社区的力量。
把吸毒成瘾定为违法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翟晓梅教授提问:邱老师谈及像私密的、成人的、双方自愿发生的,哪怕是有交易的这种性行为,法律都不应该管。如果站在病人的角度去看他们,酒驾入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不经过司法程序,肯定会引起学者批评的。性工作者往往在这些组织内部都是受害者。
邱仁宗教授从经典作家及儒家学说角度分析性产业:我们对性工作、性工作者的认识。第一个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怎么看这个问题?我们的儒家怎么来看这个问题? 恩格斯强调两点。
如果五十年代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行为,但当初是教育是不是现在仍然是教育?它会不会发生一种性质上的转变呢?我个人认为,它性质上已经发生了变化。还有既不认同也不反对的态度。你去干预什么,人家关在屋子里有错误么?就像《刑法》中有一条聚众淫乱的规定,在房间内聚众淫乱,社会上的人都不知道,你去管他干什么?行政资源就用在这个地方? 我国有数千万残障者,他们之中许多相互结为夫妇,或与非残障者结为夫妇,但毕竟还会有一部分找不到对象或无经济能力结婚,他们的性欲得不到满足应该怎么办?据香港的调查,一部分妓女就是满足残障者的性生活。证据表明,尽管全球执法费用急剧增加,毒品价格下跌而纯度一直在提高。
告子在与孟子辩论时提出:食、色,性也。比如说,劳动教养为什么争议这么大?因为它已经变成了一个维稳措施,主要是针对一些老上访户,例如唐慧案。例如1991年关于卖淫嫖娼《决定》的效力。你再不让他做,那你这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吗?不是逼着人去闹事吗?法学者天然的应关心弱势群体。
政府如果把这个事情全部交给居委会或村委会,按照我国现有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发展状况,居委会和村委会哪里有能力、精力、资金来承担这个工作?应设计一种考核机制,让基层政府能把这个事情做实。我把法律规范特别是近几年新颁布的一些中央立法、地方性立法,拎出来做些描述,问题摆出来,具体怎么解决,报告没有提出建议来,因为体量有限,只能先做个描述。
翟晓梅教授回应:精神病人的医疗纠纷和吸毒者的医疗纠纷不在一个层面上,前者是与医院的纠纷,而后者是与司法部门的纠纷。但是,社会大众都无法接受的,都认为这个行为需要制裁,我也认同,因为国家(法律)总要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
为什么刚才说的酒驾不能入刑呢,因为犯罪有四个要件,最起码要有一个主观方面,而毒瘾和精神病人一样,在这方面是不符合的。收容教育的规定于法无据,其适用程序又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公安机关随意性、选择性执法。毒瘾广义上也是精神病的范畴。刑法学讨论无被害人犯罪问题。三是,一些跟劳教类似的小兄弟、小伙伴,如收容教育、收容审查等,如何进一步清理。以前我也召开过几次会议,请了一些美国、英国的法学家,这些法学家对于伦理问题是非常清楚的。
其三,公安机关有对收容教育者的合法伤害权,如果不服从管教,收容教育可以延长到两年的时间,这都是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决定。2014年6月23日,由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主办,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公共卫生治理项目等单位协办的戒毒和收容教育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
但是,美沙酮维持治疗还有一个问题:吸毒者不可能有正常的生活状态,他被禁锢在那儿了。自由发言阶段,硕士研究生李晓曦提问:第一,贾律师刚才提到,在原始蛮荒时代,男性和女性生理上的差异,导致了女性需要资源上的输入,所以就成为现代卖淫嫖娼现象的一种起源。
自愿戒毒周期较短,只是一个脱毒的过程,出去之后还需要用药物继续进行治疗,而美沙酮门诊和药监部门都不允许将药物带出去,病人出去之后不用药只能选择复吸,希望在药品管理制度方面有所改革。有的毒品不会引起车祸,有的会,比如说迷幻剂。
另一个是卖淫一次就被收容教育的女孩。现在应当通过修法即法律改革的办法,用一个替换性的制度将现行制度替换掉。首先,我们对性工作者采取什么样的一种性的规制?性是一种与个人高度相关的隐私,规制性行为是非常困难的。总之,需要多学科交叉研究。
大家对这个动态管控系统诟病颇多。被收容教育的人可以不可以和亲属打电话?能不能上网和读书?是不是我必须要按照你的规定来做?因为这项制度毕竟与刑罚劳改截然不同。
我们要朝这个方向努力,我们这个会议就是努力的重要的一步。比如香港有什么太平绅士。
在自由讨论阶段,首先,邱仁宗教授就社区戒毒之社区涵义提问:《禁毒法》中的社区是指什么?我们讲社区戒毒,指的是社区组织,咱们这个社区到底是什么?这非常重要。邱仁宗教授做《联合国机构关于关闭强制性的监禁戒毒中心的联合声明向我国政府的建议书》的主题报告:为什么提这份建议?因为我国是联合国的缔约成员,我们很积极参与联合国的相关活动,改革对毒品使用政策,广大专业人员,包括我们在内,以及卫生部领导的相关要求。
那么这样,这个制度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第三,对艾滋病的防治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开幕式上,冯卫国教授代表校方致辞指出:与会嘉宾多元化特色非常明显,期待研讨会不要闭门修炼,会后形成建议呈送到国家有关决策、立法部门。毒驾要入罪,当然先要造舆论。什么是社区?我的理解社区应该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
贾伟主任医师认为:社区戒毒就是一句空话。那么卖淫这件事情,用法律动用公权力的方式不好,因为它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应该着眼于改变社会背景,给他们出路,给他们条件。
与谈人冯卫国教授围绕会议主题发言:将毒驾入刑是有问题、欠考虑的。它动用国家的力量,把边缘人群往死路上逼。
重点打击的对象,应该是国际化、组织化、专业化、集团化的性产业。我非常愿意来参加这种伦理学和法学的探讨相结合的会议。